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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梅州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梅州市教育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梅州市教育局主动公开梅州市教育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梅州市教育局正、副局长分工,内设机构信息;

  2.梅州市教育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教育概况;

  4.梅州市教育局的会议和梅州市教育局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梅州市教育局主要是通过梅州市教育局网站和梅州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教育局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等方式公开。

  1. 政务公开

  主要栏目有: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发行方式为免费赠阅,并在梅州市教育局网站可免费查阅。

  梅州教育局网站(http://edu.meizhou.gov.cn/)开设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梅州市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梅州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教育信息划分为领导之窗、人事工作、重大事项、政务动态、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法规公文 、收费管理、财政管理、公示公告、行政执法、教育简报、等信息目录大类,各目录大类还划分若干个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标题、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教育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梅州市教育路3号

  联系电话:0753-2180886,传真号码:0753-2180882  电子信箱:jy@meizhou.gov.cn

  邮政编码:514021

  (二)提出申请

  向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教育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梅州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edu.meizhou.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教育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教育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教育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教育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梅州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教育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教育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教育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教育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教育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教育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教育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详见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处理教育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教育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1.依申请提供的教育信息,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申请人凭《关于教育信息公开的答复》到市教育局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进行缴款。缴款后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受理机构获取政府信息。

  2.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梅州市教育局办公室教育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