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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梅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梅州教育局 edu.meizhou.gov.cn时间:2011-09-08 浏览次数:-

梅市教语[2011]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办,蕉华管理区,有关市直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粤教语[2007]9号)精神,推动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定于2011年下半年在我市继续开展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附件1)标准进行,自评分数达到80%(88分)及以上。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各校在自建自评基础上,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报;各县(市、区)教育局择优选送1—2所中小学校向市教育局、市语委办提出申报。市直学校自行报送。

(二) 市教育局、市语委办对各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考查评估对象并进行实地考查评估。

(三)对达到市级示范校标准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办授予“梅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校。

三、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校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学校的自评报告、自查评分表(附件2)、申报表(附件3)。申报材料应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本一份。各县(市、区)语委办需提交申请报告纸质文本一份。

(二)申报材料请于2011年11月18日前报市语委办。市语委办地址:梅州市教育局905室,邮编:514021;联系电话、传真:2180815;电子邮箱:mzsywb@126.com

(三)各级部门要对示范校创建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将撤消其示范校称号;曾申报过但未达标的学校应加强整改,继续提出申报。

附件:

1.附件1:广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doc

2.附件2:申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自查评分表.doc

3.附件3:梅州市中小学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doc

梅州市教育局 梅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信息来源: 梅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