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教监[201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粤教发电〔2011〕9号)、梅州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梅市价〔2010〕86号)和我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补课的通知》(梅市教基〔2010〕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针对目前群众对学校反映、投诉比较多的收费问题,再次重申收费政策和纪律。
一、严格要求,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
(一)各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集体收费补课,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补习班、特长班、强化班、兴趣班、提高班等。学校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本校教师及校外人员开展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二)各中小学校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或组织学生选用和订购《广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和报刊杂志。不得向非法书商订购盗版教材和教辅材料。
(三)各中小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或以家长委员会、学生班委会名义收取试卷费、资料费、班会费、空调费、窗帘费等。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四)各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六)各民办或部门办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不得随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八)各学校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二、严明纪律,坚决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收费行为
(一)各中小学校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纪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校长是学校教育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发生的一切收费行为负总责。广大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切实提高依法治教和依规收费的自觉性,要自尊、自重、自爱,争做为人师表的楷模。
(三)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按照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纠风工作的意见》(粤纪发〔2010〕31号)的文件要求,对群众投诉、反映有乱收费问题的学校,一经查实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对所在学校校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顶风违纪继续乱收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选择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