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制定市教育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
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本单位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二、公开的要求
(一)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本单位(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二)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召开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报告时,应邀请下属事业单位、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四)局党组每年要对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公开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其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六)对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局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领导岗位廉政风险点公开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合格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建议上级部门对其予以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