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关于广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梅州市各级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聘请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为规范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产生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和聘任期限。
1、产生的范围。我局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主要由“两代表一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和专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等组成。“两代表一委员”是指本地、本单位的全国、省、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群众代表主要是指当地的各机关单位、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农民、工人、个体户、企业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等。专门监督机构代表主要是纪委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及组织、信访、审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人员。
2、基本条件。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关心集体;没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数量和比例。我局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3名(其中1名“两代表一委员”人选、1名党员群众代表、1名专门监督机构代表)。
4、产生的程序。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须经过个人报名、民主推荐、组织研究、社会公示、颁发聘书等程序确定。
聘请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应通过会议、文件、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发布聘请公告,接受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局党组对报名和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后,根据聘请数量提出初步人选,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在公示结束后向其颁发正式聘任证书,同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5、聘任期限。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期间无特殊情况不随意调整。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任。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有关活动、不完成交办任务的,进行聘请的党组织可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三条 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监督我局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落实本单位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情况。
2、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我局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推进我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建议。
3、协助我局做好工作目标、思路和政策宣传,并联系实际做好解释和反馈工作。
4、监督我局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的情况,以及办理涉及党员、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情况。
第四条 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查阅我局党组织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我局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2、对党员、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向我局汇总反馈,参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我局党务公开工作的视察、民主测评、综合调研、检查考核等活动。
3、出席我局的党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听取情况通报。
第五条 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的组织活动
1、我局定期组织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其中,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项工作的开展,应结合实际需要,邀请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参与旁听或监督评议。
2、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倾听其对党务公开工作和局机关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办结情况,由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类整理,及时报送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认真听取其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对打击报复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的行为,将按干部管理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局党组制定党务公开特邀监督员考评机制,定期考核,严格奖惩。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敢监督、善监督的,应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有以权谋私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予以解聘,并视情节和影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