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2025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教育局
2025年5月8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我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管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秩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治教,规范招生秩序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的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全市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过程监督;核定公布市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组织市直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报名资格审查、招生信息公开等。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或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市、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和公布本地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有关要求,建设和使用县级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学籍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录取等流程,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市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电脑随机摇号等)纳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实施。
(三)坚持免试入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民办学校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等行为,坚决整治使用他人信息“占虚额”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和咨询方式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招生管理
(一)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或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要求,确定本地区免摇号对象。各民办学校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招生方案,招生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的需明确拟招收走读生及寄宿生的人数)、招生对象、招生范围、班级设置、招生程序、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等。各学校的招生方案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建设招生入学服务平台
自2025年起,停用原市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网上报名系统,由各县(市、区)建设和使用县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市直学校除梅雁中学纳入梅县区管理外,其他学校纳入梅江区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托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入学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录取“线上一网通办”;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信息,防止通过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在校生规模占比,严格招生计划管理,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及校额、班额标准等予以核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校额和大班额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全面清理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市、县不得自行批准学校开展特定类型招生。
(四)明确招生对象和招生范围
我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对象: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是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未有学籍信息的适龄儿童;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是具有正常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各民办学校应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具体招生对象和招生范围由各县(市、区)明确。
(五)完善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
各民办学校根据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方案,形成招生简章及公告。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如实反映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层次、办学情况(如办学地址、规模、师资等),以及当年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咨询电话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六)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要重视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解读,主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招生相关文件和信息。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相关文件发至相关学校,重点针对幼儿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及家长宣传招生政策,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系统了解招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了解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流程和具体要求,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营造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妥善解决各类优抚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优抚优待对象享受的教育优待政策,如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妥善解决。
四、招生流程
全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按规定流程、时间和要求,通过各县(市、区)统一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对免摇号人员和社会公开报名人员实行分阶段录取。报名时间截止后,不予补报,不得撤销报名,也不能更改报名信息。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直接录取或经电脑随机摇号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已被民办学校通过免摇号录取或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学生,不再为其保留原公办学校招生学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长或学生因故无法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可提供书面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公办学校暂不得为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则视为放弃民办学校学位。因特殊原因(个人或家庭重大变故)放弃民办学校学位、仍需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报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向居住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读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向小学学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招生结果入读。
(一)第一阶段: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报名及录取
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三类: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优抚优待对象、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民办学校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可按其入读民办学校的意愿予以直接录取(其中,第二、三类学生报读本民办学校,方具有免摇号资格)。免摇号录取人数从学校招生总计划中扣减。
第一类: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优抚优待对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且可根据就读意愿统筹优先安排入读的优抚优待对象予以直接录取。优抚优待对象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线下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申请流程和办法可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类: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此类学生报读本校方具有免摇号资格。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教职工子女人数小于或等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类人数后)的,直接录取该部分学生;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和教职工子女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类人数后)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第三类:民办学校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此类学生报读本校方具有免摇号资格。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幼儿园和小学、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通过直接录取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毕业生。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二类人数后)的,直接录取该部分学生;自愿直升本校就读的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扣减第一、二类人数后)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为进一步规范免摇号人员范围,《2024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中已对第三类免摇号资格人员作出调整,重申如下:
1.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2024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即2024年5月16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本校五年级学籍的学生,2025年秋季小学毕业后报读本校时视为具有免摇号直升本校初中资格。自2026年秋季起,须具有本校完整五、六年级学籍的学生方具有免摇号直升本校初中资格。
2.针对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小学,除在《2024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即2024年5月16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该幼儿园学籍的幼儿具有直升资格外(直升规则按往年规则执行),在方案印发后取得该幼儿园学籍的幼儿,不具有免摇号直升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小学资格。
3.针对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除在《2024年梅州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之日前(即2024年5月16日前,不含印发之日),已具有该小学学籍的学生具有直升资格外(直升规则按往年规则执行),在方案印发后取得该小学学籍的学生,不具有免摇号直升同一举办者分开举办的民办初中资格。
4.办学许可证上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幼儿园和小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毕业生不具有直升本校小学的资格。
各县(市、区)应及时将优抚优待对象名单下发给各相关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收集、初审、公示本校具有免摇号资格人员名单,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各县(市、区)应及时统计、汇总、审核、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民办学校免摇号录取人员名单,免摇号录取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免摇号录取人员名单一经公布,视为确认录取,不得再报名参与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录取。
(二)第二阶段: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各民办学校扣减免摇号录取人数后的剩余招生计划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学生及家长以自愿为原则选择报读民办学校,每名学生可根据各民办学校招生条件和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选报1所民办学校,并选择寄宿或非寄宿。自愿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及家长应在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后,慎重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以唯一身份报名,真实完整准确填报报名信息。
(三)开展报名资格审查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报名时间截止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组织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发现报名信息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直接录取或参与电脑随机摇号的资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布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名单,确认直接录取或参与电脑随机摇号的资格。其中,港澳台及外籍且未有国内正常学籍的学生在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后,还须持相关材料证明原件到拟报读学校线下申请,由学校初审通过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四)组织电脑随机摇号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的电脑随机摇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工作,在公办学校登记或派位完成后进行。市直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严格电脑随机摇号过程管理,提前封存摇号电脑和程序,摇号过程断网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等全程监督。
双(多)胞胎学生可申请捆绑参与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申请捆绑参与电脑随机摇号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由各县(市、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注册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结合招生日程确定。
(六)组织替补录取
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若民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向社会公开空余名额,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依照规则替补录取(替补录取规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若报名系统内符合条件的补录人数不足,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招生。补录完成后,各民办学校应将补录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学校补录。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为依据开展补录工作,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以任何名目向补录学生违规收费。
(七)规范学籍注册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录取名单为新生注册学籍,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学籍系统。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学籍造假”等情况出现。要加强编班管理,在编班时严格按照标准班额要求,实行均衡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核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辖区内已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本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流程,明确招生日程安排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通过各类渠道向社会公布,保障招生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建设,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因校制宜,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多孩子女长幼随学政策。各有关县(市、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方案或细则请于5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
(二)落实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梅市教基〔2019〕71号)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辖区内民办学校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要在启动招生工作前,提前公布辖区内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细则、招生计划、招生咨询电话等信息。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区域内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公告等信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应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咨询。
(三)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坚决整治在招生入学环节中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要加强对群众关注、舆情较多的热点学校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学校立行立改。对出现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年检扣分、通报批评、核减学校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学校或个人使用他人信息“占虚额”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若学校或学校老师存在使用他人信息“占虚额”的行为,取消学校当年的补录权利,剩余招生计划数直接予以削减,不再组织补录。学生在民办学校报名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若在任一环节发现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或申请捆绑摇号的双(多)胞胎学生使用多位学生信息登录系统重复报名的,取消其民办学校报名录取资格,也不再为其保留原公办学校招生学位,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统一招生结束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四)规范收费行为
各民办学校是执行教育收费的收费主体;除学校财务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严禁收费备案账户外的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1号)有关要求,“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对因乱收费、频繁调价等不良行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学校,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
(五)健全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安全稳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化解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强化招生入学风险研判,稳妥处置招生入学舆情及突发事件。要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设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主动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切实做好舆情引导和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