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是责任追究的对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
(三)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
(五)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
(六)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事、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或建议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