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120003441400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六、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项)。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5.《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第6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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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010003441400 | 中外合作办学审核审批 |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粤府令第12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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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030003441400 | 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设置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第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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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040003441400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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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150003441400 | 校车使用许可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 1.受理前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受理责任: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城市道路的,还应当送同级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校车行驶线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市、县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相关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牵头协同相关单位加强市本级校车日常监管,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到位。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问责依据:①《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②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授权书(梅市府函[2015]209号)。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0753-2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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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130003441400 | 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人〔2001〕74号)。 | 1.受理前责任:依法制定并公布教师资格申请认定通知文件,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理由和相关权利。 5.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 第十三条。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梅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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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1020050003441400 | 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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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300003441400 | 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 1.《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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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90003441400 | 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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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140003441400 |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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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300034414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二十条,在学校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或不良后果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及时搜集证据、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处罚对象。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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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70003441400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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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80003441400 | 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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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060003441400 | 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四十条、三十一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校车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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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60003441400 |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第六十二条。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办学校或投资人有违背第五十一条情形之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予以调查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搜集证据、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处罚对象。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三条;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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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040003441400 |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八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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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030003441400 | 民办学校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⑤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六十二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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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20003441400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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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40003441400 | 对民办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处罚。 | 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十五条。 | 1.调查责任:掌握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情况,收集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或不处罚民办学校的决定并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完成行政流程。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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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170003441400 |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进行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八条。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 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教师资格条例的学习,引导教师重视和遵守教师资格条例。 2.检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 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4.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5.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6.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9.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3.[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 第十八条。" 监督方式: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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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180003441400 | 对单位或者个人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④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⑤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第十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加强依法办学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1989年9月11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3. 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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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010003441400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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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50003441400 |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第四十二条。 | 1.受理(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民办学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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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310003441400 | 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行为的处罚 | 1.《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地方教材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或未通过审查擅自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中小学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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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020003441400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七条。 2.《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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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10003441400 | 对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规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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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200003441400 | 对幼儿园①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③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加强依法办学法律、法规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有关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1989年9月11日发布)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3.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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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2020160003441400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第二十五条。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通过考场内监考员、考点内流动监考员或市派监察员,发现在考试期间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职责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考生违规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对违规考生作出处罚认定之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考试违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处理事实根据、处理决定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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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5020010003441400 | 国家(含各级地方政府)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奖学、助学、教育救助)管理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6.《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7.《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8.《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9.《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11.《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1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1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1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21.《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 1.受理责任: 1)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经办人员按照具体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请要求、材料齐全的,向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人名单;不符合申请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向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人名单;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当场不予接受受理。 3)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经办人员按照具体学生资助项目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申请要求、材料齐全的,向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人名单;不符合申请要求,当场不予受理。 2.发放及归档责任: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资金发放。根据决定,向受助学生或经批准的机构发放资金。 3)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3.监督责任:市级资助中心对各县资助中心及市直各学校的助学材料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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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30003441400 | 开展学校安全保卫、政治保卫、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检查工作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七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3.《广东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防控体系实施方案》(粤教保[2010]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5.《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公布。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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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40003441400 | 检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国办发〔2007〕7号)第三条第14款;。 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第五条第15款。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学校体育工作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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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50003441400 |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公布)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号)。 3.《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八条;。 6.《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无。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实施学校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和学校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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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60003441400 | 检查指导学校艺术教育 | 1.《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实施中小学艺术教育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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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60003441400 | 校园环境检查 | 1.《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环境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8,0753-2180878。 | 注:文件号:教基[1992]19号 |
35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80003441400 | 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 |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2010年教育部令第30号修改)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中小学德育专项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教育督导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0753-218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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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70003441400 | 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第十三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实施中小学国防教育工作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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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90003441400 | 检查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85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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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090003441400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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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20003441400 | 监督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改)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第四十条;。 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 1.检查责任:督导全省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事后管理: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教育督导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0753-218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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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80003441400 | 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 |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第六章。 2.《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3.2财政部 发改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 4.《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修正)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59 号)。 7.《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 1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章。 1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正)第十八条。 16.《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 17.《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18.《财政部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2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无。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全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学校资助工作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0753-2180809,0753-2180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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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30003441400 | 教育专项调研督办 | 1.《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教育专项工作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教育督导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0753-218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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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00003441400 | 对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年检 | 1.《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第八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检查,并按程序公布结果。 2.处置责任:颁发年检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整改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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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070003441400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1.《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5年粤府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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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030003441400 | 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检查 |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六条。 | 1.检查责任:对各测试站落实《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3.事后管理责任:对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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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10003441400 | 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 | 1.《关于建立城市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发展校办第三产业的意见》(粤教后勤〔2003〕49号,2003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5.《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基[1992]19号1992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学校后勤和校办产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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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70003441400 |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检查 | 1.《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无)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席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 |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中小学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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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050003441400 | 对校园安全的检查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七条。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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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120003441400 | 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2.《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无)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无)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发布)无。 | 1.检查责任:组织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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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060003441400 | 对平安校园及“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 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平安高校、“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予以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责任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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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6020240003441400 | 中小学生校服管理 | 1.《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GBT31888-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2015年6月30日发布)。 2.《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后勤〔2015〕2号)。 |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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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奖励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8020010003441400 | 对省内优秀学生的评选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广东省优秀学生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地级市教育局和省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部门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广东省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8、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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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奖励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8020030003441400 | 对教育教学的成果进行遴选表彰 | 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1号)。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3.《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梅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包括评选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梅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29,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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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奖励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08020020003441400 | 对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的表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府办〔2013〕11号)。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评审,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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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60003441400 | 对学校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 1.《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 2.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标准开展检查,做好记录。 3.总结整改: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汇总相关情况,制定整改措施。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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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70003441400 |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备案 | 1.《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2180885;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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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010003441400 | 民办学校章程修订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 2.《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年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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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50003441400 | 市属中职学校审核招生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3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审批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对发展需求的进行审批,下达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4.送达责任:依法印发下达招生计划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高等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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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10003441400 | 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 1.《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第六条。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现场确认考生的预报名;接收考生提交的转免考和毕业申请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自考办提交申请材料。 3.送达责任:根据省自考办转免考终审结果将未通过转免考终审的结果反馈考生;根据省自考办毕业申请终审结果通知通过毕业申请的考生领取毕业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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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060003441400 | 出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书 |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三、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管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 3.送达责任:根据申请材料提交情况,送达申请学校(或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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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030003441400 | 对民办学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领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办学许可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申领,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办学许可证。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办学许可证使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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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20003441400 | 组织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职称评审 | 1.《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3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有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监督专家公正评审。公示评审结果。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送达责任: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批复后,颁发证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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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30003441400 |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出具核准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核准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单位招收港澳台插班生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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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90003441400 | 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申诉人书面提出申诉的内容、时限和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2.调查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的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申诉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相关科室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交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方面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局审理申诉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申诉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答复责任:对申诉人进行书面答复。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诉人。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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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20003441400 | 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 | 1.《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第六条。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八条。 | 1.监管责任:对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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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30003441400 | 高中以上(含高中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 |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五条。 3.《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高中以上(含高中教育)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 2.审查责任: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对发展需求的进行审批,下达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4.送达责任:依法印发下达招生计划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高中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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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50003441400 |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申请初审 |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金额标准及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民办学校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核查学校情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09,0753-2180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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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020003441400 |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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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340003441400 | 民办学校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布应提交的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管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实地查验的进行实地查验或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3.送达责任:送达申请学校或主管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专业办学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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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40003441400 | 公办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5)3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审批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对发展需求的进行审批,下达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4.送达责任:依法印发下达招生计划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高等学校执行招生计划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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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其他 | 梅州市教育局 | 00720822620020260003441400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审批 | 1.《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2015)(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1点、第五款。 2.《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审批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批。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录取审批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梅州市教育局,电话:0753-2180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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